為促進社會資本參與貴州省生態建設,加快推進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修復,2月2日,貴州省人民政府公布《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重點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屬于政府責任的生態保護修復。對有明確責任人的生態保護修復,由其依法履行義務,承擔修復或賠償責任。
《實施意見》涉及五大重點領域,包括自然、農田、城鎮、礦山生態系統的保護修復以及推動生態產業高質量發展。重點鼓勵支持“四山八水”自然生態系統保護修復;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提升耕地質量等級;支持黔中城市生態功能區生態系統保護修復;支持苗嶺山脈、赤水河流域等重點區域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鼓勵和支持循環農(林)業、生態旅游、休閑康養、自然教育、清潔能源及水資源利用、外來入侵物種防治、生物遺傳資源可持續利用等。
在支持政策方面,《實施意見》從規劃管控、產權激勵、土地指標流轉使用、生態資源權益交易、資源利用、財稅支持、金融扶持七個方面共出臺21條政策,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具體包括:
1.生態保護修復和相關產業發展的空間需求應納入市、縣級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規劃。
2.項目范圍內涉及零散耕地、園地、林地、其他農用地需要空間置換和布局優化的,可納入生態保護修復方案一并依法依規審批。
3.對集中連片開展生態修復達到一定規模和預期目標的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允許依法依規取得一定份額的自然資源資產使用權,從事旅游、康養、體育、設施農業等產業開發;以林草地修復為主的項目,可利用不超過3%的修復面積,從事生態產業開發。
4.修復后的國有建設用地,擬用于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在同等條件下,該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在公開競爭中具有優先權。
5.修復后作為國有農用地,可由生態保護修復主體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產。
6.修復后的集體建設用地,符合規劃的,可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穩妥有序推進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可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取得使用權。
7.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修復后新增的集體農用地經營權依法流轉給生態保護修復主體。
8.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在礦山修復后的土地上發展旅游產業,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以及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
9.社會資本投入修復為耕地的,通過驗收核定并符合補充耕地要求的,在省域內流轉使用,符合條件的可跨省域流轉。
10.社會資本將修復區域內的建設用地修復為農用地并驗收合格后,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優先用于相關產業發展,節余指標可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在省域內流轉使用,支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節余指標跨省域調劑。
11.探索開展生態資源權益交易和生態產品資產證券化路徑,創新赤水河流域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機制,研究謀劃生態系統碳匯項目,積極推出碳匯產品。
12.創新林木采伐管理機制,開展人工商品林贖買、自主采伐試點,引導社會資本科學編制簡易森林經營方案,經審批可依法依規自主采伐;采伐經濟林、能源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據森林經營方案或規劃自行設計,依法依規自主決定采伐林齡和方式。
13.按照生態保護修復方案及其工程設計,允許生態保護修復主體無償用于本修復工程,納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托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處置,并保障生態保護修復主體合理收益。
14.發揮政府投入的帶動作用,探索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入社會資本開展生態保護修復,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等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15.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公益林,符合條件并按規定納入公益林區劃的,可同等享受相關政府補助政策;申報國家草原生態修復項目并達到種草改良標準的,可享受相關補貼;投資建設的林業項目符合財政貼息貸款規定的,可申請財政貼息。
16.參與水利領域建設的生態保護修復主體,符合以獎代補條件的,按照現有政策享受補貼。
17.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隱性債務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機構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項目,拓寬投融資渠道,優化信貸評審方式,推動金融機構創新融資模式,建立生態保護修復基金、債券、信貸、保險等專項金融產品,按市場化原則為項目提供中長期資金支持。
18.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債券,用于生態保護修復工程。
19.用好我省銀擔風險補償金政策,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生態保護修復中小企業信貸投放。
20.允許具備條件的企業發行綠色資產證券化產品,盤活資源資產。
21.健全森林保險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