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實施,這是全國首部專門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管理的省級地方性法規,標志著江西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工作邁入法治化、規范化的新階段。
據介紹,江西是礦業大省,礦產資源采掘面大、歷史悠久,由于過去長期粗放型發展,礦山企業普遍“重開采、輕修復”,導致礦山生態環境破壞歷史欠賬多。目前,江西有持證礦山2542座,待治理的歷史遺留廢棄礦山3923座、面積13.48萬畝,其中廢棄露天礦山10.50萬畝,礦山生態修復任務艱巨。江西仍存在礦山企業生態環保意識不強、資金投入不足、市場化機制不活等問題,迫切需要將一些有效的經驗、舉措上升為法規制度。
《條例》共33條,明確了礦山生態修復涉及各方責任,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明確采礦權人、非法開采行為人為礦山生態修復責任人;規范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的過程管理,對采礦權人生態修復建立了“全鏈條”管理制度,包括前期方案報批制度,中期采取具體生態修復措施、落實礦山生態修復基金制度和“邊開采、邊修復”制度,以及后期實行修復驗收、后期管護制度。
此外,《條例》還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礦山生態修復,規定了社會資本參與歷史遺留礦山生態修復模式和程序、收益方式,明確了產權激勵、生態修復產品關聯收益、碳匯交易、金融扶持等政策,助力推動礦山生態修復與文化、旅游、體育、康養等產業融合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