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外配資”的表現形式和政策界限
■定義
“場外配資”是指以高于投資者支付的保證金數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資金,組織投資者在特定證券、期貨賬戶上使用借用資金及保證金進行股票、期貨交易,并收取利息、費用或收益分成的活動。
▉表現形式
1.系統分倉模式。主要指配資中介機構利用賬戶分倉系統將證券、期貨賬戶拆分為若干虛擬交易子賬戶,并提供給投資者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交易。
2.出借賬戶模式。主要指配資中介機構將自有或控制的證券、期貨賬戶提供給投資者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交易。
3.虛盤配資模式。主要指配資中介機構利用虛擬股票、期貨交易系統組織投資者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交易,投資者的交易指令和資金并未實際進入證券、期貨交易市場。
4.點買配資模式。主要指點買人(即資金需求方)提供股票、期貨交易策略,投資人(即資金提供方)提供配資資金和證券、期貨賬戶,雙方經配資中介機構撮合后進行股票、期貨配資交易,并按約定分享投資收益。
■所違反的政策界限
根據《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從事“場外配資”涉嫌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業務。從事虛盤配資則涉嫌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
二、真實案例:證監會曝光6種場外配資案例
2022年6月,證監會官網曝光了一批場外配資典型案例,包括出借賬戶模式的場外配資、系統分倉模式的場外配資、虛擬盤詐騙模式的場外配資、期貨場外配資、技術提供商被刑事判決6種類型。
證監會指出,場外配資游離于監管之外,高杠桿屬性放大市場波動,擾亂資本市場正常秩序,堅決予以打擊,近年來,證監會支持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查處判決了一批場外配資案件。
證監會曝光6種場外配資案例
類型1:出借賬戶模式的場外配資
吳某非法經營案中,2019年10月起,吳某經營廣東益升信息技術咨詢有限公司(簡稱益升公司),研發益升網平臺,利用證券公司客戶的賬戶為炒股客戶提供配資服務。炒股客戶登錄益升網注冊為會員,將“保證金”轉入益升公司指定銀行賬戶,益升公司為炒股客戶提供“保證金”金額1至10倍的配資資金,并按照“按天策略、免息策略、按月策略”的計算方式收取炒股客戶的配資利息、交易手續費,從中牟取利益。從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益升公司共收取炒股客戶以“保證金”名義投入的資金約38114831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吳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十萬元。
類型2:系統分倉模式的場外配資
林某、江某、賴某、杜某非法經營案中,2018年10月起,被告人林某作為福建萬千恒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萬千恒業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被告人江某、賴某、杜某作為各業務部總監,利用“漲股寶APP”為客戶提供股票交易賬戶(系子賬戶)??蛻粼凇皾q股寶APP”里的子賬戶上操作股票交易,萬千恒業公司在券商開設的母賬戶實時同步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同時,萬千恒業公司為客戶提供本金3至8倍杠桿的配資資金,并按配資額收取利息。萬千恒業公司通過賺取利息差和交易傭金差獲利。
法院判決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一百三十八萬元;被告人賴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十六萬元;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十四萬元;被告人江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九萬元。
類型3:虛擬盤詐騙模式的場外配資
王某詐騙案中,2020年4月,被告人王某通過互聯網購買并建立“吉吉策略”虛假股票配資平臺,并成立上海紅澤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王某以配資買賣股票可獲高額回報為誘惑,誘騙他人向其公司賬戶入金進行股票投資,但被害人投入的資金并未進入真正的證券交易所,王某以此騙取被害人的投資款。2020年6月至8月,被害人向“吉吉策略”共計入金1345021元,出金328646元,虧損1016375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處罰。據此,判決王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一審判決作出后,王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類型4:期貨場外配資
邱某非法經營案方面,2018年3月,被告人邱某成立南昌氧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邱某在未取得經營期貨業務許可情況下,將美爾雅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客戶董某的期貨賬戶作為主賬戶,并租用“知富通”分倉軟件將董某的主賬戶分為多個子賬戶。邱某通過網站宣傳等方式拉攏客戶,為客戶配資,使得客戶在少量入金且不具備期貨交易資格的情況下,通過子賬戶從事期貨交易。邱某則通過收取高額手續費、賺取利差等方式獲利。2020年1月至8月,南昌氧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客戶入金2698.124萬元,手續費利潤為4303041.42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邱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一百一十萬元。
類型5:技術提供商被刑事判決
劉某、李某、嚴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中,2020年2月,被告人劉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組織李某、嚴某制作仿冒的“同花順”炒股軟件,并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2020年3月至5月,被告人劉某、李某、嚴某在明知市場上有正版同花順炒股軟件,“同花順”軟件系仿冒,同時在軟件運行、日常維護、溝通過程中應能認識到該軟件被他人用于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然為該軟件的運行提供維護、技術支持,為他人利用該軟件實施網絡犯罪提供條件。犯罪活動中,被告人劉某負責接單、銷售,被告人李某負責物料準備(幫助聯系租賃服務器、短信平臺、介紹第三方公司打包APP),被告人嚴某負責平臺運行的技術支持。2020年4月至5月,多名被害人受他人誘導下載并使用上述仿冒“同花順”軟件進行配資炒股,資金損失達390余萬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五萬元;被告人李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被告人嚴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
衛某、劉某、韓某非法經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案中,被告人衛某使用受贈的同花順軟件及購買的通達信接口通道,開發并銷售證券交易分倉軟件“云服管家”,按照每日交易量的約萬分之一或者一次性買斷的方式向購買者收取費用。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衛某通過“云服管家”軟件為他人提供證券交易業務至少634人次,非法獲利741926元。2018年3月至2019年10月,衛某、劉某、韓某使用“云服管家”軟件,非法為配資客戶提供開立虛擬子賬戶、委托交易、查詢、結算等證券業務,并為配資客戶提供保證金7至10倍的資金。經營過程中,“云服管家”軟件共為482人提供服務,經營額為362639654元,獲利額為6061214.83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衛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一千二百萬元;二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二百一十萬元。被告人劉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八萬元。被告人韓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十五萬元。
類型6:營銷推廣服務方被刑事判決
鄭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中,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鄭某為推廣配資業務,從微信好友處購買公民個人手機號碼104800余條,通過支付寶轉賬4000元。之后,鄭某組織公司業務員撥打8萬余條手機號碼推銷業務,發展多名客戶進行股票配資并從中謀取利益。
法院判決被告人鄭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尹某非法經營案中,被告人尹某以大順公司的名義與李某(已另案處理)等人控制的融鑫匯公司的合作方重慶互澤科技有限公司簽訂軟件推廣合作協議,在明知融鑫匯公司不具有經營證券業務資質的情況下,為其交易平臺“撮合網”“撮合寶APP”進行推廣招徠客戶,并按照“(客戶手續費+利息+遞延費-券商手續費-資方成本)×95%-入金通道費”方式收取傭金。截至2019年9月,尹某共實際收取返傭6711391.62元。
法院判決,被告人尹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百六十萬元;撤銷其前罪被判處的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二萬元的緩刑部分,合并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三百六十二萬元。
三、文末提示
投資者應警惕“場外配資”行為,在投資過程中選擇合法機構,堅持理性投資,并且提升自身的風險防范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謹防上當受騙。
內容綜合自深圳證券交易所官網、央廣網